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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

日期:2024-10-16 17:28:18     来源:扑克王app官网下载

  

博爱县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是全县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为深入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8〕18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主要目标,以总量减排为主要抓手,坚持标本兼治,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体系,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不断深化治标减污,加快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大力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不断的提高城市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实施绿色调度制度,加强重点污染源差别化、针对性管控;不断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将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全民治污,确保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打赢蓝天保卫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渐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助推 “郑州都市区重要功能板块”“一城五县”建设。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体系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将治本之策贯穿始终。持续强化扬尘、工业和机动车等领域的治理水平,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重点区域与重点时段相兼顾。将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时段管控,尽力削减污染物峰值和时长。

  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快速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深度治理、企业监控等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充分的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减排效益。总结提炼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的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相统一。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到2018年底,全县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13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67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29天以上。

  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持续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深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促进我县能源消费结构日趋科学合理。

  1.加快建成全县清洁取暖体系。将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作为首要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双替代”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持续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暖建设。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乡镇(街道),要根据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为主、地源热泵、电隔膜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2018年10月底前,确保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0%以上。对于确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应大力推广清洁供暖。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要全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按照“整乡整村”推进要求,全面摸排核实,确保完成“双替代”的村庄燃用型煤用户低于20%,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市定“双替代”用户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质监局、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博爱农场

  (3)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科技工信委要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依托全县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洁净型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县散烧办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并且开展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 —2017)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定期开展检查;冬季采暖期间,每月组织并且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7〕115号),重点加强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确保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年度下降比例达到市定目标。从严执行国家、省、市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

  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委、环保局、统计局,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8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4.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整治。在全县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18年底前,全县35吨/时(不含)以上燃煤锅炉全方面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城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最重要的包含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质监局,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博爱农场

  5.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全力发展非化石能源,进一步提升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占全县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一是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持续推进全县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评价,摸清资源底数,逐渐完备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和管理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城镇新规划区、公共建筑和新建居住小区为重点进行推广。二是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利局、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6.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我县天然气指标,力争2018年我县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6000万立方米以上。

  逐步优化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7.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工业公司搬迁改造。对能耗高、排放大的水泥等企业,实施重组、转型或关停,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环境影响小,能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别的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风险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的企业,实施关停。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财政局(国资办),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8.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92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监督管理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充分的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工商局、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大力提高火车运输和多式联运比例,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大幅度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9.大力发展铁路货运和多式联运。对既有铁路线路进行扩能改造、设备升级,完善县内铁路站与物流园区、集装箱中心站、重点企业的无缝衔接,加快整合区域内电力、煤炭企业所辖的铁路资源,提高铁路资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铁路运输量,形成辐射资源腹地、服务工业园区的区域地方铁路网。货运量大的工业、商业、物流业等企业要制定本企业“一企一策”铁路运输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科技工信委、公安局、商务局、月山车务段,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博爱农场

  10.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中石化博爱分公司、中石油博爱销售分公司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商务、质监、工商部门要联合开展“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中石化博爱分公司、中石油博爱销售分公司

  11.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车辆回收和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公安、交通部门要将全县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

  12.加快推进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及网络站点平台建设。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惩戒,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13.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3月底前,完善制定机动车管控实施方案,通过新建绕城环城道路、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月山路(人民路至玉祥路段)禁止重型货车通行。同时,在部分设置限高架路段,设立公安、环保、交通、质监、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于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及驾驶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14.开展货物运输车辆油品质量抽检。2018年5月底前,研究建立货物运输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做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物运输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物运输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15.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2018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16.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1月1日起,全县区域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治。

  17.加强车用尿素销售监管。2018年6月底前,县内高速公路、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发展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1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城管、国土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环保、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组织并且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局,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9.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制定博爱县电动汽车推广实施方案和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全县城乡建设规划。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供电公司

  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公司绿色发展转型。

  (1)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方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3)炭素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在炭素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4)平板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在平板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公司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快速推进化工等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方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方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别的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2018年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包装印刷、塑料制品、工业涂装以及涉及喷漆工序的汽修厂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排查工作。6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深度治理工作,加强完善治理设施,提高排放水平,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在干洗行业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时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露。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科技工信委,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博爱农场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

  22.开展铸造行业综合整治。2018年3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铸造企业组织全面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县环境攻坚办。8月底前铸造行业燃煤铸造炉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消失模铸造企业全部加装挥发性有机物高效治理设施,砂型铸造企业全部加装粉尘治理设施,未按期完成整治的铸造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治。铸造炉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10毫克/立方米以内。

  23.完成重点工业公司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公司无组织排放治理开展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建材、火电、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来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污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治理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及气态污染物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予以处罚。

  24.强化工业公司料堆场扬尘整治。2018年10月底前,火电、建材、铸造等行业和锅炉等公司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25.强化企业运输监管。2018年3月底前,对辖区内日吞吐量大于50吨的重点用车公司进行逐一排查,建立运输企业台账,制定“一厂一策”清洁运输方案。6月底前,封存现有高排车辆,厂外货运采用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排放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9月底前,厂区内汽车运输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改造,3吨以下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改用电动车或LNG等清洁能源车辆,3吨及以上叉车或重型装卸车辆一定要使用国三以上燃油车辆,未完成改造的车辆依法停驶。

  26.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8年8月底前,全县10吨以上天然气锅炉全部完成氮氧化物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热风炉以及工业窑炉全部完成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不安装二氧化硫)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对全县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做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于2018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县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博爱县工业公司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对使用烟囱或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于8月底前完成采样平台建设和规范化整治。

  27.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依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28.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博爱农场

  29.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的基本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公司制作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环保局、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博爱农场

  30.实施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改造。新建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内;2018年底前,在用4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脱硝治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80毫克/立方米以内。

  组建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

  31.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3月15日前,在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县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成员由交通运输、城管、房管、国土资源、水利、河务、爱卫办、公安交警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建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国土资源、园林绿化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房管中心、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沁河河务局、爱卫办、公安局

  32.开展地面整治攻坚。在全县范围内排查城市地面,按照“宜绿则绿、宜硬则硬”原则,实施集中整治,力争彻底消除裸土地面,提升生态建设水平。城区范围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公路沿线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林业用地由林业部门牵头,河道两侧由河务部门牵头,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的黄土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沁河河务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博爱农场

  33.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焦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的通知》(焦环攻坚办〔2017〕14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房管中心、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沁河河务局、铁办、城管局,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4.强化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拆迁工地,特别是棚户区改造拆迁工地、黑臭水体整治拆迁工地等要坚持“化整为零、片区推进、围挡封闭、无缝覆盖、全程可控”的原则,严格落实《焦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除扬尘污染管控的通知》(焦环攻坚办〔2017〕142号)要求的8条拆除抑尘管控标准(明确责任、三员管理、设置围挡、湿法拆迁、爆破拆除、破碎整理、垃圾清运、预警管控)及“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拆除五步法”,真正遏制拆除扬尘污染。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城区内拆迁工地应在县城管局和县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进行备案,凡达不到以上要求或未在县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备案审批的拆迁工地一律不得动工。

  责任单位:县房管中心、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博爱农场

  35.深入开展全城清洁行动。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博各单位、各乡镇(街道)、村街(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清洁行动,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淤泥;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县爱卫办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县城管局负责城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并达到“以克论净”标准。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房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博爱农场

  36.加强省道和干线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省道和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每日至少清扫1—2次。牵头组织干线公路两侧停车场、门店等扬尘治理,防止带泥上路问题。

  37.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县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实施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对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场所落实喷淋、密闭、围档措施外,按照《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面实施场地路面、车辆行驶道路的硬化、清扫、洒水等防尘措施。

  38.严格落实冬季“封土行动”。2018年冬季采暖季(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下略)实施“封土行动”。城市规划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对违规施工的工地(含市长“一支笔”审批同意的工地),依法处以罚款、勒令立即停建,并在原有封土时限上延长封土时间15天。根据我县气候、气象特点,研究分时段“封土行动”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水利局、沁河河务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博爱农场

  39.加强餐饮行业油烟治理。餐饮行业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分别设置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油烟气收集后采取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采用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油烟处理设备,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饮食服务经营者要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城管局,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博爱农场

  40.开展住宅小区餐饮油烟治理试点。学习先进地区餐饮油烟治理经验,结合我县实际,以省控监测点位附近居民小区为试点,以楼或单元为处理单元,架设统一油烟收集管道,并安装油烟治理净化设施,确保居民楼院油烟达标排放。

  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41.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7月底前,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在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博爱农场

  42.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辖区内所属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博爱农场

  43.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博爱农场

  44.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依法实施停产。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冬季采暖季,全县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和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石灰窑企业,依法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3)优化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冬季采暖季,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依法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豁免其由停产改为限产50%,以生产线计,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45.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90%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县夏秋“零火点”目标。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城管局、公安局、气象局,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博爱农场

  46.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焦政办〔2016〕133号),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3月底前调整扩燃禁放区域范围,引导农村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县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供销社,各相关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博爱农场

  强化沿太行山污染传输通道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实施产业集聚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煤场等重点区域整治,实施重点突破,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47.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区域道路无破损,黄土全面实现绿化或硬化,工业企业要达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物料堆场落实仓储(建成区范围内)或防风抑尘墙、物料运输车辆进出企业全面冲洗等整治要求,建立完善园区污染管控机制。县产业集聚区要成立整治指挥部,加大投入,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2018年9月底前,要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48.强化煤场区域规范整治。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县所有煤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严控煤炭一级和二级市场内堆煤堆料场扬尘污染,原则上实施密闭储存,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达到焦作市深化煤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所列的整治标准要求。要对主要煤炭物流园区开展24小时驻场监管,确保防尘抑尘措施落实到位,杜绝劣质煤炭销售和流通。7月1日起,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煤场,依法予以关闭。

  严格落实《焦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空气质量“一点一策”工作方案的通知》(焦环攻坚办〔2017〕344号)要求,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49.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县环保局要紧盯环保局国控监测站点和教育局国控监测站点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清化镇街道、鸿昌街道分别负责教育局国控站点、环保局国控站点周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50.进一加强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深化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安排专项资金,聘用专职人员,进一步落实“一长四员”制建设,网格员配备必要的监管装备,要全面做好网格员的监督管理,完善人员和监管档案建设,对环境监管网格员开展全面培训,切实提升环境监管业务能力。

  51.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52.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53.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焦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和《焦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焦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辖区、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理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环境攻坚办。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2018年3月15日前,将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报县环境攻坚办。

  县环保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35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县科技工信委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县公安局负责对老旧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会同安监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拆除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集中供热情况、“封土行动”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省道和干线公路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所负责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县城管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城市道路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执法检查。

  县水利局负责对所负责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县沁河河务局负责对所负责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所负责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城市建成区外秸秆和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开展专项检查。

  县工商局(县散烧办)负责组织对全县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县环境攻坚办以空气质量排名情况、重点工作进展、各级各部门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乡镇(街道),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进行月通报、季考核。建立健全月例会工作制度,每月召开推进会通报进展情况,安排部署工作。对空气质量较差、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环境问题较多等相关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制定《博爱县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强化经济制约。对国家、省、市环保督导组发现的环境问题,对相关乡镇(街道)实施经费扣缴。其中,对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发现一起扣缴1000元;工业企业堆场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的,发现一起扣缴500元;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发现露天烧烤、使用高污染燃料、销售散煤的,发现一起扣缴500元;建筑、拆迁、市政等施工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发现一起扣缴1000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餐饮门店未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油烟净化器未正常运行的,发现一起扣缴500元;对应停产或限产但未落实停产措施或限产不到位的工业企业,发现一起扣缴1000元;非禁烧期内发现一起垃圾、树叶焚烧行为的,发现一起扣缴500元;管控范围内发现一起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的,发现一起扣缴500元;对其他未列入上述问题的大气环境问题,发现一起扣缴500元。

  (六)加强宣传引导。县环境攻坚办下设联合新闻组,一是加强内部宣贯。利用现有内部宣传渠道和资源,通过专报、战报、内部微信群等,多角度、多形式宣传攻坚战进展情况。主要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要工作动态、主要指标数据、专家研判措施、督导排查情况、整改处罚结果,推动各级各部门形成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的共识和共为。二是做好社会宣传。通过评论、系列报道、领导访谈、公益广告、开设专题版块等形式,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台和主流新闻网站刊播一批有影响、有质量的稿件;配合组织开展“世界环境日”及各类环保主题专项活动,充分利用传统标语、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环保宣传车等户外宣传工具,适时宣传我县全面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目标要求。三是做好典型宣传。深入挖掘和宣传全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涌现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对于积极参与并支持配合攻坚战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要大力宣传,树立生态发展良好形象;对于在攻坚战中形成的先进经验,要大力宣传推广;对攻坚战中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到位、严重违反环境治理要求的行为要公开曝光,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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